基本案情:
30岁已进入而立之年,本应是撑起一个家庭,奉献社会的年龄,然而等待王某某的却是冰冷的铁窗和高墙电网。
王某某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经营班车,收入颇丰,妻子贤惠辛勤操持家务,但他却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在父母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不知不觉地染上了毒瘾。因为没有钱吸食毒品,又无法向父母开口要钱,2010年8月,王某某到金店谎称为其妻购买金戒指,在拿到金戒指后,又以将金戒指拿给其妻看为由,趁人不备将金戒指带出金店逃跑,后将用金戒子换取的1700元全部用于吸毒,但仅仅1000多元钱又能买多少毒品呢,钱很快花完了,王某某又寻找起新的作案目标……2010年9月,王某某为了筹措毒资购买毒品吸食,购买了一把菜刀随身携带,先后拦挡两辆出租车谎称坐车,在车上对出租车司机持刀威胁,抢取82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并让出租车司机将其送至指定位置后才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威胁被害人,当场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点评:
王某某吸食毒品本已给家庭造成了莫大的伤害,然而其又一念之差做出违法之事,这更对家庭,对父母妻儿是雪上加霜,但法律是无情的,也是公正的。王某某抢劫他人,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给被害人的精神上、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恐慌,侵害了被害人对其财物的所有权和对自身的人身权;抢夺财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最终自己也失去了人身自由,得到了惩罚。
“一失足成千古恨”,违法犯罪行为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新时代的青年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远离毒品、远离犯罪,凡事三思而后行,不随随便便葬送自己和他人的幸福,珍惜现在所拥有的一切。
法律链接: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