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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的特殊链条,未成年犯罪谁的错
作者:洛川法院 李亚莉  发布时间:2011-12-28 14:25:49 打印 字号: | |
  在法院所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由于未成年人涉世不深,思想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或是自我控制的能力不强,在受教唆的情况下或因一时冲动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随着社会的进步,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在这样的一个信息大潮流中,太多的商家追求商业效益,暴力色情充斥其产品之中,对未成年人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其所接受的保护链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司法教育就愈发显得弥足珍贵。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当真正关心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思想发育;社会教育应为未成年人创建一个和谐美好健康的社会环境;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的机构,要让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茁壮成长;司法教育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责任编辑: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