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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协助执行是义务 拒不履行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11-09 16:41:34 打印 字号: | |



单位或个人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认为其是案外人与自己毫无关联,便对该通知书“视而不见”,殊不知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1月7日,洛川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债务转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所在村委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该村委会协助冻结应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的土地赔偿款,但该村委会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张某某,法院获悉后立即责令村委会追回所支付款项,村委会明确表示无法追回。随后在得知该款项未被冻结时,执行人员立即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同时对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进行拘传后将该笔款项追回。由于其拒不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义务,而且将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及时实现,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为了以示惩罚和威慑,遂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寄语: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协助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是所有公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对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如拒不配合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严重情节可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洛川法院
责任编辑:洛川法院